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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名被別人拿去做公司產品名稱了,請問這構成侵權?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1-08-25 14:01:00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這里指的“在先權利”不僅包括著作權、名稱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還包括姓名權。而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筆名、藝名、別名等,被申請人損害申請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權。
藝名被別人拿去做公司產品名稱了,請問這構成侵權?
 

藝名被別人拿去做公司產品名稱了,請問這構成侵權?

    如果你的藝名,已經被相關公眾所熟知。而搶注者申請該商標明顯具有不正當利用你藝名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實現(xiàn)經濟利益的目的。

  至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可以向商標局對該商標提起無效。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

  保護商標不及時,便可能留給他人搶注以可乘之機。這也給眾多名人和創(chuàng)業(yè)公司以啟示:名字姓名就跟創(chuàng)業(yè)之初創(chuàng)立的品牌、產品一樣,“產品未動,商標先行”,商標盡早注冊為好,可以有效降低被別人搶注的風險,盡早保護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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