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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陽專利:關于專利行政執(zhí)法證據(jù)規(guī)則中的“自認”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4-04-02 14:01:00
在專利行政執(zhí)法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zhí)峁┳C據(jù)并加以證明。在專利行政執(zhí)法中,“誰主張誰舉證”是指請求人應提供證據(jù)來證明被請求人存在侵權事實,被請求人或假冒專利行為人應提供證據(jù)證明不構成侵權或不存在假冒專利行為的事實。

同時,在《專利行政執(zhí)法證據(jù)規(guī)則指引》中也定義了“自認”的原則。
若被請求人承認存在侵權事實,則構成自認,此時無須請求人證明,即可將自認事實作為決定的依據(jù);若被請求人否認侵權事實的存在,則請求人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關于專利行政執(zhí)法證據(jù)規(guī)則中的“自認”
關于專利行政執(zhí)法證據(jù)規(guī)則中的“自認”

 
自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就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于己的事實作出明確承認,或者不明確予以否認。
專利行政執(zhí)法中,對于當事人的自認,可遵循以下規(guī)則:
(1)一方當事人明確認可的另外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予以確認。但其與事實明顯不符,或者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2)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另外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予以確認。但其與事實明顯不符,或者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另一方當事人既未承認也未否認,經合議組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3)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的案件審理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需要注意,雖然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可直接作為定案依據(jù),但不宜僅依據(jù)當事人的自認定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結合相關證據(jù),對具體技術問題和事實進行分析認定,如果存在相反證據(jù)或自認明顯與事實不符,可以否定自認。對于自認后又反悔的,應要求當事人提出反證或反證線索,不能提供反證或反證線索查證不屬實的應采信自認。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調查取證時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應當提交經當事人特別授權的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應當在詢問調查筆錄中作記載。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前反悔的,除非其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承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與事實不符的承認,否則其承認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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