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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強制許可情形及限制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1-08-05 10:01:00
    根據《專利法》第六章的規(guī)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下情形可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的強制許可情形及限制
專利的強制許可情形及限制

    1、專利法第四十八條:“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或者“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專利法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3、專利法第五十條: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guī)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強制許可。
根據《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的規(guī)定,“有關國際條約規(guī)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是指:
    (一)最不發(fā)達國家或者地區(qū);
    (二)依照有關國際條約通知世界貿易組織表明希望作為進口方的該組織的發(fā)達成員或者發(fā)展中成員;
    4、專利法第五十一條:在后專利權的比在前專利權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又依賴于在前專利實施的,根據在后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在前專利的強制許可,給予在后專利權人強制許可的情形下,根據在前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在前專利權人實施在后專利的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的限制:
    1、強制許可涉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及“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情形;
    2、除了根據“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情形以及“給予在前專利的強制許可”的情形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3、根據“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以及“給予在前專利的強制許可”情形提出強制許可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4、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5、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 約的規(guī)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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